(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一般贸易代理报关,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1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完善**机制和复制推广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1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1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1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国内贸易代理商,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1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1院报告。
贸易代理:代理人在委托人授1权范围内,直接从事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的贸易行为。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购销商品等商务活动,贸易代理,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贸易代理业务有以下几种划分:
1,代理人(贸易代理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全全代理业务,从签订合同,贸易代理行业,到对外收付汇,再到报关时需要准备的文件。这种类型的贸易代理行为,被称为系统的贸易代理。
2,代理人(贸易代理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对外付汇与协助提供报关文件等事宜,并不涉及与外方签订合同,签订外贸合同的工作由委托人来操作,这种类型被称为非系统的贸易代理。
3,代理人(贸易代理公司)只需提供相关报关文件即可,这种类型的贸易代理业务比较灵活,但也比较难控制。这种类型被称为直接的贸易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