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关1总署与中国香港海关、中检公司、中国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关系贸易代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人民共和国政1府和大韩民国政1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二、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贸易代理,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转变政1府管理理念,提高政1府管理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做贸易代理,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1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完善**机制和复制推广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1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1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中日贸易代理,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1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1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1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