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八、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贸易代理,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九、本公告除*四条外,一般贸易代理报关,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24 号)*三条*(1)项*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 *五条 *(十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1号)*十三条 *(五) 项*1目之(2)和*十五条*(1)项*4目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五、本公告*四条之外的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经中国香港中转的需进行预检验的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应当提交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二)在中国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预检验的散装货物,进口贸易代理,应当提交中国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三)在中国香港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当提交中国香港海关或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四)经中国澳门中转的货物,应当提交中国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