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1总署与中国香港海关、中检公司、中国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贸易代理,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中日贸易代理,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人民共和国政1府和大韩民国政1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贸易代理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重视外贸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早部署、早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提高政策的精准度,借 鉴有益经验做法,做贸易代理,根据形势需要和本地区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要多措并举,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千方百计 稳增长,坚定不移调结构,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2条 委任及法律关系
2.1 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进口贸易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2 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2.3 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追赶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1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入门吧是较1好的入门资料网站